,"> 电话(0370-3128531)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。土地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,土地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,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,测绘行政管理职能。"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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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划入的职能

1、原县土地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能。

2、原县经贸委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的矿产资源管理职能。

3、原县计划委员会制定国土规划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。

4、原县建委的测绘行政管理职能。
(二)转变的职能

1、将土地、矿产等资源的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、变化趋势的动态数据收集、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职能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承担。
2、将土地开发复垦和土地整理的技术设计、实施以及土地征用事务、地质环境监测等项工作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承担。
(三)强化的职能

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,尤其要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。

根据以上职能调整,县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:

(一)拟定有关土地、矿产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;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;拟定全县管理、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、矿产资源政策、实施省土地、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、规程、规范和办法。
(二)编制和实施县级国土规划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矿产源总体规划、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;指导、审核全县各级国土规划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国土源专项规划;参与报县政府审批和经县政府报市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。
(三)监督检查全县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、矿产资源规划的执行情况;依法保护土地、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;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、调处重大权属纠纷。
(四)贯彻落实国家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;实施农地用途管制,组织耕地保护,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;指导全县未利用土地弄好、土地整理、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监督工作,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、不能减少。
(五)组织全县土地资源调查、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;指导城乡地籍调查、土地确权、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。
(六)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、作价出资、转让、租凭、交易、授权营和政府收购储备等项工作;指导全县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传管理。
(七)负责全县基准地价、标定地价的评测,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,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;承担报县政府审批和经县政报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查、报批工作。
(八)按照管理权限,负责全县矿产资源探矿权、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;依法审查县对外合作区块;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;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,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资格,管理地勘成果;审定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、采矿权评估资格,确认探矿权、采矿权评估结果。
(九)组织监测、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;依法管理水文地质、工程地质、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;监测、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,保护地质环境;认定县内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、标准地质剖面地质遗迹保护区。
(十)安排并监督、检查国土资源经费、专项经费及其他资金。

(十一)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